政策法规
- 转发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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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13) 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经营佐匹克隆(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请将原有库存登记造册, 填写特殊药品库存登记表(见附表),于1月15日前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应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或按规定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佐匹克隆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三、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佐匹克隆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卫生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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