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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
发布者:瑞康药业  发布日期:2014-05-22 10:57:03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下称新修订GSP),进一步强化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打击"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新修订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帐、货、款相符,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发票,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发票。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开展药品零售GSP认证工作中, 冬严格执行新修订GSP对票据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不得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开展零售药店、个体诊所配送业务的批发企业和单体药店,重点抽查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票据管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还应提请省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四、省局将组织对各地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内容包括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以及药品零售GSP认证工作的检查等。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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